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8年) 三、

三、 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