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喀什海关机构升格的请示》(新政发〔2006〕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喀什、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4个海关的业务、行政、人事、后勤等方面进行整合,组建副厅级喀什海关,隶属乌鲁木齐海关;同时保留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