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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残联: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请示》(残联〔2004〕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二、 同意成立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组成方案,具体人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 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经费预算请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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