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二、
二、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等35个部门组成。工商总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工商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