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复函(2006年) 三、

三、 各查验单位在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开展查验工作所需的办公、生活条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给予必要的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