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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徽、国旗图案的请示》(国土资发〔2005〕14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和国徽图案。宣传画张贴场所、范围等事项,请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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