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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2015年)
  3. 五、 商务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邮政局和供销合作总社做好宏观指导和督查落实,适时开展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4.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2015年) 附件:

五、 商务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邮政局和供销合作总社做好宏观指导和督查落实,适时开展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附件: 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五、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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