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6〕7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