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2006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2006年)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埠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不变。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埠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