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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请示》(粤府〔2005〕10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埠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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