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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万县海关更名的复函(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万县海关更名为万州海关的请示》(渝府文〔2002〕4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县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州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人员编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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