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2004年) 1.5

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