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2004年) 6.10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