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2025年) (一)

(一) 明确服务对象。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对象是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者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各地应掌握辖区内重度残疾人情况和托养照护服务需求,促进供需对接、适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服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至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