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6年) (三)

(三) 严格落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