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6年)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6年) 二、 二、 强化源头防控 (一) 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 (二) 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 (三) 严格落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