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6年) (十三)

(十三) 及时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情况。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常态化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会商制度,加强风险线索分析研判、应对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