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6年)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6年) 四、 四、 稳妥处置风险 (十一) 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 (十二) 对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引导其依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经审核不符合私募基… (十三) 及时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情况。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常态化私募基… (十四)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的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时摸清底数,按照市场化… (十)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