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 三、 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 (四) 三、 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 (四) 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