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建立健全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健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建立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确定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并相应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积极探索创新组织管理和实施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措施保障。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强化科技支撑。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