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 (十三)
(十三) 强化监督管理。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流域海域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