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 (七)
(七) 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地市级人民政府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