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贸促会、外经贸部:
贸促会《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贸促展览字〔2000〕第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国办展”),一律由贸促会会签外经贸部后审批;贸促会代表国家出国办展,仍由贸促会会签外经贸部…
二、
各级外事、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部门凭贸促会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展品、人员出国等手续。各出展组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国办展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未经批准,…
三、
各出展组办单位要坚持正确的出国办展方针,不能盲目追求办展数量,不得借机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参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