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一、 一、 原则同意你区上报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应明确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比例;在取消“两工”过渡期内,用工数量应逐年明显减少,并实行最高限额控制;明确农业税计税价格,并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补充不得突击清欠等内容。 引用法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