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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我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列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再次请示》(内政发〔1999〕103号)及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东、西两片,东片北临京包铁路,南至西把栅乡讨号板村北,西至东二环路,东至西把栅乡哈拉更沟;西片北临110国道,南临京包铁路,西至台阁牧乡… 三、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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