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2018年) 一是完善金融机构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结合国际标准和我国金融监管实际,明确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等划分方法,并根据监管规制,加快明确创新型机构的类别归属,统一金融机构编码,形成金融机构名录,作为确定统计对象和交易对手的基石。
一是完善金融机构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结合国际标准和我国金融监管实际,明确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等划分方法,并根据监管规制,加快明确创新型机构的类别归属,统一金融机构编码,形成金融机构名录,作为确定统计对象和交易对手的基石。
二是制定完善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明确存款、贷款、债务证券、股权及投资基金份额、金融衍生产品、保险准备金、或有金融工具等金融工具的经济功能、流动性、期限、风险、价格等属性分类及记录方法,并根据监管规制,加快明确创新型产品的类别归属。
三是制定金融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分类及编码标准。明确住户、广义政府、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境外等部门的划分方法,统一交易对手方统计编码。
四是制定关于提供金融交易、支付、清算、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的统计标准,使各类市场具有协调兼容的统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