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知识产权局向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收取办学经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 二、

二、 待新的涉外专利代理收费标准实施之日起,停止知识产权局向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用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的10%涉外专利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