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三、 三、 各地区要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于2018年9月底前报送司法部。对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尽可能予以取消。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