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贸易政策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我国的对外承诺,我国政府须向WTO及其成员通报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
一、
建立由外经贸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通报咨询和审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外经贸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并代表我国政府统一对外开展相…
二、
今后,各地方、各部门应在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措施(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会妨碍法律实施的…
三、
在外经贸部设立的中国政府WTO贸易政策咨询点,代表我国政府受理WTO成员、企业或个人提出的咨询。对涉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在具体应用中需要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