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评估分析的通知(2007年)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评估分析的通知(2007年) 3. 3. 请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一名参加评估工作的联络人员,将姓名、职务、手机和固定电话于2007年1月20日前告国务院应急办,并于2月10日前将经负责同志审定后的本地区总结分析材料和本部门评估报告稿(一式10份)及电子数据送交国务院应急办。内容涉密的通过机要交换,电子数据可通过国务院值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