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六、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一) 六、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 建立目标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省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六、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