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六、 六、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 建立目标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 (二) 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时期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 (三)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住房城乡建… 国务院办公厅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