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 六、 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二十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014年) (二十一) 六、 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二十一) 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出版的地理信息产品,符合软件产品范围和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以申请享受有关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在投资总额内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