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