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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三、

三、 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一) 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 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 (三) 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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