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 8.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 三、 8.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