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一、 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三)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三) 一、 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三)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