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对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