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以及办公用品,均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减半征收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