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获准举办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建设物资、生产设备和管理设备,为生产经营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装材料和其他物料以及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