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海南岛投资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但投资范围和投资总额超过国家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