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台湾投资者到海南省以及福建、广东、浙江等省沿海地带划定的岛屿和地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