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的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投资。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从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向拟投资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申请。 国家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