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