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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一)

(一)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