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一)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