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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