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