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