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9〕16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和指导,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协调解决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
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进展情况评估,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