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单位交纳罚款,企业在留用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个人交纳的罚款,可以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罚款数额较大,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作出决定的机关同意,要以分期交纳。